个体工商户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概述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具体内容
1. 纳税人资格要求
安置残疾人比例:纳税人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劳动合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社会保险: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工资支付: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2. 增值税退还流程
备案资料: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格备案表》、安置的残疾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退税申请资料: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工资支付清单等材料。
3. 退还限额
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4.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
5. 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直接销售外购货物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